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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云坤物业服务中心、第三人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云坤物业服务中心,赵玉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民初154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强,该社职工。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云坤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5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该公司职员。第三人:赵玉杰,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织街**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2041970********。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云坤物业服务中心、第三人赵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郭保强、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云坤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庆刚、刘成、第三人赵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复建华区玉坤小区8号楼8层1号(产权证号:S2011159**)屋面防水;2、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2014年7月25日,建华法院下发的(2013)建执字第2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判令将借款人蒋亚兵名下位于建华区玉坤小区8号楼8层的房屋抵债给市区联社,市区联社接收资产后未发现房屋屋面漏水,其他设施完好,房屋处于闲置状态。因2016年7月,原告接收抵债资产所在单元的7楼住户(产权人赵玉杰,房产地址:玉坤小区8号楼7层,产权证号:S201326173)通知信用社其屋面有严重漏水现象。得知情况后,信用社及时派工作人员前往查看,经查:由于大雨积水导致年久失修的屋面公共部分漏水,渗入信用社位于8号楼8层的房屋内部,由8楼渗入7楼住户。查明情况后,工作人员遂前往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玉坤物业服务中心协调处理。信用社就维修房屋屋面公共部分防水向被告提出申请,但被告拒绝维修,经多次协商,仍未就维修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云坤物业服务中心辩称,原告诉称物业公司与原告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仅以此条就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对公共部位的维修义务,是对物业相关政策法规的片面曲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公共部位的维修义务,事实上物业公司从未放弃对该栋楼房的维修义务。7层业主(本案第三人)于2014年3月29日报修漏水,经过查找原因是屋面漏雨造成。物业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对屋面进行了日常维修止漏。至今,物业公司对该栋楼房屋面共维修2次(有维修卡片及记录)。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玉坤小区8号楼的屋面防水老化造成的漏雨问题。日常维修已无法解决防水漏雨问题,急需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屋防水工程大修改造。综上,原告在未履行其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前提下,片面以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单方面履行对屋面防水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是不恰当的。同时,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事实上造成该栋楼房无法进行屋面防水大修改造,理应自食其果,自负其责。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法定义务,只是由于该栋楼房的屋面防水结构严重老化,日常的维修、养护只能降低漏雨程度,已根本无法彻底解决其漏雨问题。因此在此案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及不当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赵玉杰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希望尽快维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2014年7月25日,建华法院下发的(2013)建执字第2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判令将借款人蒋亚兵名下位于建华区玉坤小区8号楼8层的房屋抵债给市区联社,市区联社接收资产后未发现房屋屋面漏水,其他设施完好,房屋处于闲置状态。因2016年7月,原告接收抵债资产所在单元的7楼住户(产权人赵玉杰,房产地址:玉坤小区8号楼7层,产权证号:S201326173)通知信用社其屋面有严重漏水现象。得知情况后,信用社及时派工作人员前往查看,经查:由于大雨积水导致年久失修的屋面公共部分漏水,渗入信用社位于8号楼8层的房屋内部,由8楼渗入7楼住户。查明情况后,工作人员遂前往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公司玉坤物业服务中心协调处理。信用社就维修房屋屋面公共部分防水向被告提出申请,但被告拒绝维修,经多次协商,仍未就维修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4年取得建华区坤小区8号楼8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S2011159**)所有权后,与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鹤物业分公司实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至今,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案房屋漏水后,被告物业公司多次进行维护,其已尽到相关义务。建华区坤小区8号楼8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S2011159**)自1993年交付使用后,从未进行楼顶的重大修缮,物业公司的日常维护不足以解决房屋漏水问题。而对房屋楼顶进行重大修缮,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综上,对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被告修复屋面防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