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鱼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鱼,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143号原告:李鱼,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彬,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10-10)。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鱼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鱼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鱼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鱼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支忠雪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