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异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健、EDMUND JIN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6执异23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EDMUNDJIN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异23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冯健,董事长。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冯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永德,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龙华,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EDMUNDJIN,美国籍,住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天公司)、冯健与被申请人EDMUNDJIN因合作纠纷申请不予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03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虹天公司、冯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一、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申请人没有办法陈述意见。因申请人未能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原件,仲裁庭拒绝采信上述证据。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不符。仲裁员王杰当时是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主任,但没有披露他的身份,违反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首席仲裁员盛某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某个合伙人属同学关系。仲裁庭在只有两名仲裁员到庭的情况下,也坚持进行了一次开庭审理。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无权裁决虹天公司返还200万美元预付货款,因该笔款项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货款,而非基于《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关系而支付的合作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03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EDMUNDJIN答辩称:一、在仲裁过程中不存在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的情形。二、涉案仲裁不存在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本案仲裁根据仲裁规则开庭审理,且相关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仲裁过程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的规定。三、涉案仲裁裁决的事项属于双方之间形成的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EDMUNDJIN支付200万美元款项的依据是《合作框架协议书》,要求返还款项的依据也是《合作框架协议书》,因《合作框架协议书》已约定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当然适用于返还200万美元的款项及赔偿相关损失的仲裁请求,且本案仲裁裁决未超出《合作框架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的范围。四、二申请人已书面确认其提供的《合同》未经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均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的意思表示。五、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仅针对《合作框架协议书》项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到申请人提交的《合同》项下主体和法律关系。六、法院已经确认二申请人提交的《合同》项下并不存在仲裁案件和争议,裁定驳回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综上,虹天公司和冯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经审理查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虹天公司、冯健与EDMUNDJIN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虹天公司、冯健与EDMUNDJIN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沪贸仲裁字第033号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庭询时均确认仲裁员王某乙因身体原因在第三次仲裁庭开庭时不能到庭,仲裁庭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仲裁员王某乙委托另外两名仲裁员代为出庭。虹天公司、冯健于庭询时述称:仲裁时,其均已到庭应诉答辩举证,并已选定了仲裁员。本院认为:一、涉案仲裁是否存在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申请人没有办法陈述意见的问题。根据涉案仲裁裁决书的记载及申请人的庭询陈述,申请人已参与了仲裁的全过程,故并不存在上述情形。至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为仲裁庭所采信,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二、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是否与仲裁规则相符的问题。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仲裁员王某乙为公务员,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兼任仲裁员违反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具体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仲裁员王某乙因身体原因在第三次仲裁庭开庭时不能到庭,仲裁庭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仲裁员王某乙委托另外两名仲裁员代为出庭。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的问题。双方因履行《合作框架协议书》发生争议,EDMUNDJIN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书》的仲裁条款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依据该协议书进行仲裁,申请人主张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200万美元款项是合作款或货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冯健关于不予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0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虹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冯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罗 毅审判员 王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心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