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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红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7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红亮,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红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蒋红亮在本市云岩区金关小学旁一自建楼一楼贩卖毒品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2克,扣押作案手机一部。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被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蒋红亮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蒋红亮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蒋红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红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红亮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红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红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