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辖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雅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雅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岳德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雅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宾泰公寓A座202室。法定代表人:史亚光,总经理。上诉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雅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市××道××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故应以其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3号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