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继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李继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265号原告: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周华超,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吉操,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继志,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李继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1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周华超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桃代理审判员  李瑞鑫人民陪审员  刘中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