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国佐。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0204执12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8月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现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自行协商执行事宜,故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