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康乐与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康乐,李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603号原告:卢康乐,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峰,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亮亮,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康乐为与被告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亮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康乐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亮亮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卢康乐分两次借款60000元、60000元,共计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卢康乐均于出具借条当日向被告李亮亮交付50000元、50000元,共实际交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亮亮至今分文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亮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康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被告李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