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凝、刘瑞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凝,刘瑞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证保1号申请人:周凝,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瑞虹,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周凝2016年9月27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依法对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西苑支行的申请人周凝、赵艳青与刘瑞虹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及刘瑞虹夫妻授权徐建明买卖房屋的资料(授权公证书),予以保全。担保人谢风娟用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长青路48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做为担保。2016年10月10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凝、赵艳青与被申请人刘瑞虹之间《房屋买卖契约》纠纷一案,案号为石裁字[2016]第766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返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谢风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长青路48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扣押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西苑支行的申请人周凝、赵艳青与刘瑞虹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及刘瑞虹夫妻授权徐建明买卖房屋的资料(授权公证书)。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周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