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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玉祥诉侯俊杰、王永州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祥,侯俊杰,王永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1民初220号原告赵以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元平,男,汉族。被告侯俊杰,男,汉族。被告王永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以祥与被告侯俊杰、王永洲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以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以祥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