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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董艳凤、赵立辉与乔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凤,赵立辉,乔晓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710号原告:董艳凤,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原告:赵立辉,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系原告董艳凤丈夫)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晓亮,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艳凤、赵立辉诉被告乔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于2016年8月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凤、赵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玉,被告乔晓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艳凤、赵立辉诉称:2015年9月28日早6时许,乔晓亮未取得农用四轮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收割机沿沈洋镇翻身村三社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李守忠家门前丁字路口左转弯向西时,与从西向东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赵立辉相撞,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赵立辉、乘车人董艳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立辉为了紧急救治妻子董艳凤,将董艳凤紧急送医的同时没有保护现场,乔晓亮也未保护现场,也未报警,直至赵立辉安排好妻子就医后的第二天才报警。但由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只出具了梨公交字【2015】第E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董艳凤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当地医院初步诊断后建议转院,只进行了紧急处置,便被送往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30天未愈出院。赵立辉未住院治疗,但经过门诊治疗,二人花去医疗费47909.92元。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艳凤此次外伤致右下肢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45000元,护理期限为90日。我们认为,乔晓亮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未按让行规定让直行的赵立辉先行,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未报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我们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乔晓亮赔偿我们各项损失170434.18元。乔晓亮辩称:第一、我在事故发生后,是为了送董艳凤、赵立辉去医院才离开事故现场,而不是董艳凤、赵立辉所称逃离现场,双方都有报警的条件,但双方均没有及时报警,赵立辉存在如下违章行为,一是无证驾驶,二是车辆无号牌,三是未戴安全头盔,四是事故发生时驶入道路左侧,因此,应认定赵立辉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第二、董艳凤、赵立辉有部分损失请求不合理。具体在质证和辩论阶段阐述。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6时30分许,乔晓亮未取得农用四轮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收割机沿沈洋镇翻身村三社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李守忠家门前丁字路口左转弯向西时,与从西向东由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赵立辉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董艳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亦未保护现场。2015年9月29日上午10时许,赵立辉到交警大队报警。董艳凤受伤后,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全程二级护理。门诊及住院共发生医疗费41969.72元。发生交通费600元。董艳凤的伤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董艳凤此次外伤致右下肢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董艳凤的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45000元;3、被鉴定人董艳凤此次损伤的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此次鉴定发生鉴定费2700元。董艳凤诉讼之前自行委托做伤残鉴定发生鉴定费1800元。董艳凤购买轮椅花400元,发生复印费200元。事故发生后赵立辉于2015年10月7日购买眼镜花880元(自称发生事故前戴的眼镜是近视加闪光,购买时花了1200元,提供的票据是1280元)。董艳凤与赵立辉生育两名子女,长子赵龙2000年11月11日出生,现年15周岁,二女赵誉婷2009年11月15日出生,现年6周岁。董艳凤的父亲董忠,1955年10月8日出生,现年61周岁。董艳凤系农业家庭人口。事故发生后,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事故责任原因无法查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乔晓亮给董艳凤垫付医疗费1700元。乔晓亮驾驶的农用四轮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董艳凤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吉林至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票据、赵立辉购买眼镜票据、董艳凤购买轮椅票据、复印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董艳凤家庭户口簿(长子赵龙、二女赵誉婷、父亲董忠);乔树奎、李守忠、李春贵出具的证明。董艳凤、赵立辉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赵立辉与乔晓亮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造成董艳凤、赵立辉身体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事实。乔晓亮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称只能证明伤者是董艳凤一人。由于乔晓亮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董艳凤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以及赵立辉的门诊病历及门诊医疗费票据、赵立辉做脑CT的影像学报告单。证明董艳凤、赵立辉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事实,以及支出医疗费47909.92元,其中董艳凤住院医疗费41604.92元,门诊票据2张与赵立辉门诊票据6张,共支出医疗费2305元。同时证明董艳凤住院天数为30天,全程二级护理。乔晓亮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对赵立辉的门诊病历有异议,该病历记载,首次看病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而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2015年9月28日,是在事故发生两天后的门诊病历记载,无法证实病历上记载的外伤与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门诊医疗费票据也不应采信。其中2015年9月28日赵立辉的584.80元的门诊医疗费票据及赵立辉做脑CT的影像学报告单均没有医疗门诊病历的记载,所以不应保护。由于乔晓亮代理人对董艳凤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及所花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票据3张。证明董艳凤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评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45000元,护理期限为90日的事实及董艳凤因两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为4500元,其中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费为2700元,自行委托的鉴定费为1800元。乔晓亮代理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其中自行委托鉴定的1800元鉴定费应由董艳凤自行承担。由于乔晓亮代理人对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赵立辉因此次交通事故眼镜损坏,购买眼镜票据(880元)、董艳凤购买轮椅票据(400元)、复印费票据(200元)。证明董艳凤、赵立辉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乔晓亮代理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第一、1、购买眼镜票据时间是2015年10月7日,是在事故发生后;2、没有证据能证明事故发生时造成了赵立辉眼镜损坏的事实;3、也没有物价部门的评估报告证实破损眼镜的实际价格;4、该票据是非正规发票。第二、对于轮椅,没有医嘱。第三、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具体复印张数及具体价格。证据五、交通费票据(600元)。证明董艳凤、赵立辉因本次交通事故共支出交通费600元的事实。乔晓亮代理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称均为连号票据,该票据上手写的日期全部为2015年10月28日,但实际上同一天不可能发生600元的交通费。因此董艳凤、赵立辉请求该项损失没有依据。证据六、董艳凤、赵立辉家庭户口簿。证明长子赵龙15周岁,二女赵誉婷6周岁,应当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实。由于董艳凤父亲董忠为61周岁,因此共主张抚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20年,共计8139.82元。乔晓亮代理人对董艳凤父亲董忠的扶养费有异议,首先需要证明董忠与董艳凤之间系父女关系,另外还需证明董忠共有几个子女,按其子女人数只能给付相应份额。由于乔晓亮代理人对董艳凤、赵立辉家庭户口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乔晓亮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如下:乔树奎、李守忠、李春贵三人的证明。均证明事故发生后,乔晓亮是因为送董艳凤去医院治疗而离开的事故现场。董艳凤、赵立辉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事故发生后,乔晓亮送董艳凤去医院的事实属实。但是乔晓亮送董艳凤去医院之前就已经将肇事车辆移开事故现场了。赵立辉的质证意见是:我的摩托车是证人乔树奎在发生事故后,乔晓亮送我们去医院之前挪动的,乔晓亮的车辆是在送我们去医院之前自己挪动的。当时我们二人都已经处于昏迷状态了,但乔晓亮是清醒的,乔晓亮却没有报案。根据董艳凤、赵立辉的诉讼请求及乔晓亮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1、赵立辉与乔晓亮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2、董艳凤、赵立辉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本院认为:赵立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头盔即上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赵立辉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后,欲通过丁字路口,没有停车瞭望,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且在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及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其行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乔晓亮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驾驶农用四轮收割机即上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乔晓亮驾驶农用四轮收割机上道行驶后,遇丁字路口,转弯上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且在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七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乔晓亮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但董艳凤、赵立辉未要求乔晓亮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董艳凤、赵立辉的各项经济损失乔晓亮应按其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乔晓亮给付董艳凤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10%的比例计算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董艳凤是农民,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误工损失应参照2014年度吉林省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6年5月10日,按225天计算。董艳凤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势必给其本人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应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依照该条规定,乔晓亮应给付董艳凤的长子赵龙和二女赵誉婷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董艳凤的丈夫对其长子赵龙和二女赵誉婷也有抚养的义务,乔晓亮应给付董艳凤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二分之一,按照201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按董艳凤的伤残等级比例即10%计算。赵龙按3年计算,赵誉婷按12年计算。乔晓亮对董艳凤、赵立辉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过高,因董艳凤伤势较重且住院时间较长,其护理人员护理董艳凤也必然发生交通费用,故对董艳凤、赵立辉要求给付交通费6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董艳凤的父亲董忠虽满60周岁,董艳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丧失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董艳凤要求给付其父亲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乔晓亮已给付董艳凤的医疗费1700元从其应赔偿董艳凤的损失数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董艳凤购买轮椅所花的400元,虽不是正规票据,且未有医嘱,但结合董艳凤的伤情,对董艳凤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对董艳凤提供的复印费200元,乔晓亮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未发生该笔费用,考虑董艳凤诉讼及鉴定需要复印病历等实际情况,以保护100元为宜。赵立辉要求乔晓亮赔偿购买眼镜款88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起事故中其所戴眼镜损坏的事实存在,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董艳凤主张的鉴定费4500元,因其中1800元是董艳凤自行委托鉴定所产生的费用,且董艳凤是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向乔晓亮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损失及护理费用。故对该项请求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收据为依据,即应保护2700元。赵立辉的门诊医疗费用584.80元是事故当天发生的,并有赵立辉做脑CT的影像学报告单佐证,故对该笔医疗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赵立辉所提供的其他门诊医疗费票据,因发生在2015年9月30日以后,赵立辉亦未提供门诊医疗手册等相关证据来证明费用的发生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故对其要求乔晓亮赔偿该笔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董艳凤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6969.72元(包括门诊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天×30天)、护理费11167.20元(124.08元/天×90天×1人)、误工费22077元(98.12元/天×225天)、残疾赔偿金21560.24元(10780.12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6104.86元【其中赵龙1220.97元(8139.82元/年×3年×10%÷2)+赵誉婷4883.89元(8139.82元/年×12年×10%÷2)】、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鉴定费2700元、复印费100元、交通费600元、轮椅费用400元。赵立辉合理损失为:门诊医疗费584.80元。乔晓亮赔偿董艳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交通费、轮椅费用共计158179.02元的70%即110725.31元。乔晓亮赔偿赵立辉医疗费584.80元的70%即409.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晓亮赔偿原告董艳凤各项经济损失110725.31元,扣除已给付的1700元,实际赔偿109025.3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乔晓亮赔偿原告赵立辉经济损失409.3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赵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乔晓亮负担753.90元,由原告董艳凤、赵立辉负担32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芳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德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