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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韩仁全、曾学容与高朝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仁全,曾学容,高朝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699号原告:韩仁全,男,汉族。原告:曾学容,女,汉族。被告:高朝丽,女,汉族。原告韩仁全、曾学容诉被告高朝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韩仁全、曾学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仁全、曾学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仁全、曾学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韩仁全、曾学容负担,本院决定免收1850.00元。审判员  罗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