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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思远与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思远,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2财保2号申请人高思远,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景海花园B3楼2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继富,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高思远与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高思远向大同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荣区景海丽园小区*号楼4单元402号房屋,5单元201、202、301、302、401、402号房屋,6单元201、301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荣区景海丽园小区*号楼4单元402号房屋,5单元201、202、301、302、401、402号房屋,6单元201、301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文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世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