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8刑申39号孟会来、孟会有、贾文新、徐小红:你们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们申诉称:1、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发回重审后应按照庭审辩论终结前即2014年度的标准判决各项费用,而不应按照2007年的标准。2、贾文新受伤后由孟国有护理,护理费应按实际收入计算。3、不应扣除孟会来6月份、7月份工资和生活费,孟会来儿子的抚养费以及孟会来的第二职业损失也应支持。4、贾文新、孟会有、徐小红在城镇规划区居住二十年,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5、孟会有的误工费按照个体运输标准,但残疾赔偿金却按农村标准计算错误。6、对孟会来头部伤情和贾文新住院期间跌倒致大腿股骨骨折是否与打伤腰椎有关系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7、对徐小红的父母、祖父母的赡养费不予支持,违反立法宗旨。8、对孟祥喜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于法律相悖。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孟会来、孟会有、贾文新、徐小红的各项损失,已根据原生效判决得到赔偿,申诉人主张按照2014年的标准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贾文新护理费问题,你们申诉称审理时提供了行车证、驾驶证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贾文新的护理人孟国有实际减少的收入情况,原审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并无不妥。法院依据误工时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孟会来的误工损失,并非扣除6、7月工资;孟会来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原审认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孟会来第二职业的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也无不妥。贾文新、孟会有、徐小红的赔偿标准问题,审查认为,三人均为农业户口,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理由不足。关于孟会有残疾赔偿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审改判孟会有的残疾赔偿金标准,依法有据。孟会来虽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头部伤情构成伤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焦作怀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存在依法应当予以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贾文新第二次摔伤与第一次伤残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作出不受理决定。关于徐小红父母、祖父母的赡养费问题,审查认为,徐小红的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没有证据证实,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孟祥喜误工费问题,孟祥喜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领取,收入没有实际减少,原审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依法有据。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们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