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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敏阳与四川省南部县三联气门座圈有限公司、陈帮敏、张永玉、陈丽、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四川省南部县三联气门座圈有限公司,陈帮敏,张永玉,陈丽,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三联气门座圈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被执行人陈帮敏,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张永玉,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陈丽,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北环路。被执行人王静,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北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敏阳申请执行四川省南部县三联气门座圈有限公司、陈帮敏、张永玉、陈丽、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刘敏阳申请执行四川省南部县三联气门座圈有限公司、陈帮敏、张永玉、陈丽、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总额1245000元,未实现1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