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湘与吴桐、万忠兴、王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吴桐,万忠兴,王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刘湘。被执行人吴桐。被执行人万忠兴。被执行人王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桐、万忠兴、王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桐、万忠兴、王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桐、万忠兴、王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29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加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