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赵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赵昕,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904号原告:张微,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树立村后六棵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昕,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建阳街南委**组。被告:李玲,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建阳街南委**组。原告张微与被告赵昕、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