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4民初第30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4日生一男孩张家栋。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从原告怀孕后,被告离家不归,被告未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张家栋由原告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8日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4日生一男孩张家栋,现在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后原告怀孕,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外出,原告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后依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又依法领取结婚证,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外出,原告即起诉离婚,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攀代理审判员 别 致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