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河香与潘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河香,潘贻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361号原告:赖河香,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潘贻龙,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大埔县。原告赖河香与被告潘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河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贻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河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潘贻龙立即偿还赖河香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共计1920元。诉讼过程中,赖河香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潘贻龙偿还赖河香借款本金16000元。事实与理由:潘贻龙向赖河香借款。借款时,潘贻龙承诺借款后二日内归还借款。赖河香多次要求潘贻龙归还借款,但潘贻龙未归还借款。赖河香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潘贻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左右,潘贻龙分别向赖河香借款13000元、13000元,共计26000元。借款后,潘贻龙未按约支付利息。潘贻龙于2016年1月22日归还赖河香借款本金10000元。2016年6月6日,潘贻龙向赖河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有关本人欠赖河香个人借款壹万陆仟元计划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最迟在2016年7月15日还清。潘贻龙2016年6月6日。”欠条出具后,潘贻龙未按约归还借款。现赖河香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赖河香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赖河香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潘贻龙向赖河香借款16000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潘贻龙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归还。现赖河香要求潘贻龙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潘贻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潘贻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赖河香借款本金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潘贻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林誉(代)附: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