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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子刚与黄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刚,黄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619号原告:赵子刚,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乾龙,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飞,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赵子刚与黄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赵子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子刚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