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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牛正来与徐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正来,徐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3183号原告:牛正来,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建兵,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牛正来与被告徐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正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正来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结欠原告的工资款4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初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河北省香河县房屋建筑工地做装饰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经结帐为总工资(包括来回车费)157000元,已预支95600元,余额61400元,由被告出具字据。事后,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徐建兵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初,被告雇请原告到其承包的工地从事外墙装饰工作。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结帐单一份,载明原告人工工资(包括来回车费)共计157000元,其中已预支95600元,余额61400元。同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欠原告的工资款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前、2015年6月至7月底各归还2万元,余款于2015年9月底前全部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工资款20000元,余款41400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牛正来遂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帐单、承诺书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结欠原告工资款414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帐单、承诺书及其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1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建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牛正来工资款4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建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6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