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世平与四川省中翌药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世平,四川省中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特44号申请人:周世平,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太平镇和平街32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兵,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中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站北街60号。法定代表人:周勇。申请人周世平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中翌药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世平称,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到期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为保证上述债务的偿还,被申请人用其坐落在资中县水南镇成渝上街111号的房屋【资中县房权城镇字第201204880号、201204882号、201204884号、201204873号、201204874号、201204875号、201204876号、201204878号、201204879号、资中国用(2012)03401、03402号】为抵押物作为偿还申请人的保证,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详见《抵押借款合同》)。2015年12月4日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周世平,证书编号为内江市房产证资中县字第20150062**号,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按照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申请人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或变卖其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中翌药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坐落在资中县水南镇成渝上街111号的房屋(资中县房权城镇字第201204880号、201204882号、201204884号、201204873号、201204874号、201204875号、201204876号、201204878号、201204879号)、资中国用(2012)03401、03402号】依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周世平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200000元和资金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56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中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蔡 兵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