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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4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平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建平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南街“XX鱼府”饭店准备吃饭时,盗窃他人放在饭店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293.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平此次犯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行为。并有失主报案陈述,到案经过,手机票据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审讯及监控视频光盘,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杨建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建平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幅度内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建平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建平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未追回手机继续追缴后发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宏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