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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婵诉冯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婵,冯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朱婵,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3日,住四川省游仙区。被执行人:冯维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朱婵申请执行冯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维贵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A3栋2楼S2-1号商业用房屋,该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暂不能处置。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审判员  康银先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