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307号原告: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长旺新材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天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联合大闸西1号。法定代表人:吴大纪。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鹤,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林。原告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8元,减半收取5159元,由镇江浩宇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何继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