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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周忠、周伟等与曾逢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周伟,周美丽,曾逢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879号原告:周忠,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周伟,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周美丽,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逢新,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周忠、周伟、周美丽与被告曾逢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忠、周伟、周美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忠、周伟、周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忠、周伟、周美丽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