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某1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8208号原告:高某1。被告:罗某。原告高某1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祥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1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2。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欠下巨额赌债,原告不得已将房屋变卖以还债。但被告仍不收敛,四处借债,以致债主不断催讨。2012年,被告为避债而离家,并于2014年返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又向银行和个人借款,致讨债不断,被告去向不明。原告认为,被告沉溺赌博,不尽家庭义务,且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诉请: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辩称:被告确有赌博情形并欠了赌债,但原告所称的卖房还债不是事实。原告与他人长期同居,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即使离婚,原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婚生女现即将就读大学,原告应当承担女儿就读大学两年的费用合计1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2,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现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被告承认其有赌博行为,并因欠赌债而外出避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长期同居,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承认有外遇但否认与他人同居,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婚生女已成年,被告主张原告承担女儿就读大学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1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