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陈洪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陈洪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4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负责人:赵瑞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享,该行职员。被告:陈洪波,男,1985年9月16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云栖里*******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陈洪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