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知才等与杨万高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知才,尹木珍,李平芬,陈红伟,陈红刚,陈红强,杨万高,玉溪市华宁县华溪彝族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陈知才,男,1941年8月7日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尹木珍,女,1942年5月18日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李平芬,女,1967年2月16日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红伟,男,1986年12月22日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红刚,男,1994年12月23日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陈红强,1994年12月23日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杨万高,男,1955年4月14日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玉溪市华宁县华溪彝族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华宁县华溪镇华溪村。法定代表人:杨昆奕,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知才、尹木珍��李平芬、陈红伟、陈红刚、陈红强与被执行人杨万高、玉溪市华宁县华溪彝族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知才等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145.4元。经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宜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江林审判员 罗祖红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