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3执7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友海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海,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7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友海,居民。被执行人陈刚,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友海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刚有别克车一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刚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账户62×××17;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刚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义所开账号82×××40;三、扣押被执行人陈刚所有的别克轿车一台,车牌号为鄂c×××××;四、扣留被执行人陈刚在竹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义(含宝芝灵大药房和阳光医院)的所有医保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梁 勇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