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心刚与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刚,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810号申请人:王心刚。被申请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龙广公路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588192751X。法定代表人:贾志远,经理。申请人王心刚与被申请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心刚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户存款657789.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7789.7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