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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