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