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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才龙与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河源市源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才龙,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河源市源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才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雄,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翠丽,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东埔商住楼*座*楼。法定代表人:周振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源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西堤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星华,总经理。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宏亮,河源市源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才龙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河源市源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河源市源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才龙。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东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