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沪江人造制造有限公司,陈保禄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禄,重庆市万州沪江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813号原告:陈保禄,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万州沪江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镇芦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8142。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776-3。负责人:陈家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承武,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401,组织机构代码66855127-5。负责人:周中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禄、重庆市万州沪江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保禄、原告重庆市万州沪江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陈保禄、原告重庆市万州沪江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曾 途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