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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邓秀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云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云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005号原告邓秀莲。委托代理人冷继敏,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蒋昕,行长。被告李云超。委托代理人王德章,山东新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秀莲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告李云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有误,致使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秀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俊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