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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黄瑞雄、李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黄瑞雄,李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8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85号。负责人陈历华,该支行行长。被告黄瑞雄,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马埠桥村邑组。被告李合,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大桥居委会。系被告黄瑞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告黄瑞雄、李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瑞雄、李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撤回对被告黄瑞雄、李合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袁志男审 判 员  邹 鲜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