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8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飞与杨龙、杨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杨龙,杨枫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066-1号原告:杨飞。委托代理人:祖鸿鑫,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被告:杨枫。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飞诉被告杨龙、杨枫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23-2号143室房屋及杨飞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26-5号(1-24-2)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23-2号143室房屋档案的查封;二、解除对杨飞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26-5号(1-24-2)房屋的查封(建筑面积96.4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