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仕修、黄积梅等与陈创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修,黄积梅,何国志,何国辉,陈创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926号原告:何仕修,男,194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黄积梅,女,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何国志,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何国辉,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陈创贤,男,1951年2日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何仕修、黄积梅、何国志、何国辉与被告陈创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仕修、黄积梅、何国志、何国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仕修、黄积梅、何国志、何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仕修、黄积梅、何国志、何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东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小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