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靳明与王贵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明,王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靳明,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王贵兵,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靳明与王贵兵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明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文胜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