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伟与曹修元、刘全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曹修元,刘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79-1号申请人董伟。被申请人曹修元,成年。被申请人刘全玲,成年。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127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曹修元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曹修元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