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建国、林庆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建国,林庆练,陈玉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55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腾,男,该联社职工。被告:林建国,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庆练,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玉雄,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建国、林庆练、陈玉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毅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