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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从伦、罗尤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从伦,罗尤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527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法定代表人李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奎,男,生于1986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从伦,男,生于1966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罗尤聪,女,生于1962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从伦、罗尤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