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正军、赵凤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军,赵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军,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黎和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凤萍,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住靖西市。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吕长峰,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军犯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赵凤萍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军、赵凤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凤萍在位于靖西市新靖镇三元路批发部欲与他人进行气枪铅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气枪铅弹两包,共925颗(其中规格5.5mm的337颗,规格4.5mm的588颗)。经审讯得知被告人赵凤萍用来交易的气枪铅弹来源后,公安民警立即对被告人黄正军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气枪铅弹1151颗(其中规格4.5mm的819颗,规格5.5mm的332颗)、老三箭牌气枪一支,仿秃鹫高压气枪一支和气枪工具一批。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所送检的老三箭牌气枪和仿秃鹫高压气枪均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气体为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检验:具有致伤力。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正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凤萍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二被告人到案后坦白,是偶犯,气枪与弹药杀伤力较小,没有做危害社会的事。赵凤萍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是未遂,应对黄正军与赵凤萍从轻处罚。建议对赵凤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凤萍在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宾山路272号经营“球路批发部”。2016年5月20日早上,一名男子到店里面问赵凤萍有没有气枪铅弹卖,赵凤萍知道被告人黄正军(系赵的侄子)有气枪铅弹,就到黄正军家买了两包气枪铅弹回到店中,在准备卖给该男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男子逃离现场。民警在交易现场查获气枪铅弹两包,共925颗(其中规格5.5mm的337颗,规格4.5mm的588颗)。随后,公安民警对黄正军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气枪铅弹1151颗(其中规格4.5mm的819颗,规格5.5mm的332颗)、老三箭牌气枪一支,仿秃鹫高压气枪一支,钢制枪管两条,黑色瞄准镜一支,气枪配件一批,高压气枪打气筒一把。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所送检的老三箭牌气枪和仿秃鹫高压气枪均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气体为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检验:具有致伤力。二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靖西市公安局新靖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本案查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物证笔录,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二被告人供述及相关指认照片,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军、赵凤萍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两人非法买卖气枪铅弹925颗,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黄正军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气枪铅弹1151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正军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赵凤萍属于犯罪未遂的问题,经查,赵凤萍为了获利,向黄正军购买到了气枪铅弹意图倒卖,其与黄正军之间已经通过买卖将气枪铅弹进入到商品流通领域,不存在未遂情形。辩护人的本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本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观赵凤萍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案所扣押的气枪铅弹2076颗,老三箭牌气枪一支,仿秃鹫高压气枪一支,钢制枪管两条,黑色瞄准镜一支,气枪配件一批,高压气枪打气筒一把,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正军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二、被告人赵凤萍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本案所扣押的气枪铅弹2076颗,老三箭牌气枪一支,仿秃鹫高压气枪一支,钢制枪管两条,黑色瞄准镜一支,气枪配件一批,高压气枪打气筒一把,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潘大勇审 判 员 杨文启人民陪审员 杨 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冰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