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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峻飞与刘佳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峻飞,刘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韩峻飞。被执行人刘佳伟。申请执行人韩峻飞与被执行人刘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代偿款6.5万元、诉讼费14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佳伟已履行诉讼款1425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896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佳伟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佳伟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申请执行人韩峻飞也认为被执行人刘佳伟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韩峻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