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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文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文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00号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北果园场。组织机构代码:66794492-3。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宽,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宽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卢振龙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