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倪俊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深圳市华凯立物流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倪俊开,深圳市华凯立物流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丁志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号证券大厦*楼602。负责人:周志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俊开,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凡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凯立物流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石头村溪墘洋利鸿基码头办公室*楼302。法定代表人:王有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力,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俊开、深圳市华凯立物流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丁志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3.3(7)规定:“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本案倪俊开提供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载修理、换件项目没有委托人签名确认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可印证,相关发票也没有维修费清单、维修换件清单可印证,一审判决依据上述结论书及发票认定车辆损失价格,证据不足。且对于粤D×××××号车辆是否与粤V×××××号车辆发生碰撞,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