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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清义、乔加亭等与赵超英、张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义,乔加亭,赵超英,张成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第2588号原告:王清义,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原告:乔加亭,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超英,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林,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商丘市柘城县李原乡前彭村委会张庄。本院受理原告王清义、乔加亭诉被告赵超英、张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梁荣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清义、乔加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清义、乔加亭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白秀兰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垂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