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978号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
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彤,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伟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秋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