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王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885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茂耕(公司员工)。被告:王晓,女,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玉珍,女,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被告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811元减半收取4905.5元,由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 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运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