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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王胜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住所:吉林省德惠市松柏路北段。负责人:李福军,系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军,现住扶余市。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